2007/03/20

我國的政府體制

一、    民主國家主流的政府體制

欲討論我國的政府體制,必先了解民主國家主流的政府體制,方能比較與歸屬。現今民主國家主流的政府體制,主要可區分為總統制、內閣制、雙首長制,依定義及特性依序簡單分述於下:

(一) 總統制
所謂總統制的起源,即1787年由美國採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主張,使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而相互制衡所制訂的憲法。

總括而言,總統制有下列特性:
(1)    總統係國家元首,身兼行政首長,對人民負責,除非違法遭彈劾或主動辭職,民意(國會)無法迫其提前去職,但任期通常不超過兩任。

(2)    三權分立,權責分立且相互制衡。但制衡本身依賴制度之設計,其中以美國最為著名。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分別掌握在總統、國會及大法官手中。

(3)    閣員僅對總統負責,不對國會負責,且閣員不得兼任國會議員。

(4)    總統無權解散國會,但可行使否決權對抗國會所提法案,國會需以特別多數(通常是三分之二)覆議通過,否則無法推翻總統的否決。

優點:
總統任期固定,不因黨爭而去職。行政權不受立法權宰制,可使總統充分發揮行政效能。

缺點:
總統權力極大,若國會多數黨與總統屬同黨派,極易導致獨裁局面;但國會多數黨和總統若屬不同黨派,又易發生國會阻擾行政權運作,造成政府效能低落。無法以倒閣或解散國會方式逕行改選,解決僵局彈性不如內閣制。除了美國外,實際實踐經驗多不成功。

實施總統制的政權:
美國、大多數拉丁美洲國家、菲律賓、印尼、非洲等。



(二) 內閣制
內閣制由英國最早建立,以「國會優先」為特色的政府體制,故又名「國會制」或「議會內閣制」。基本原則是責任政府,內閣整體需對國會負責。

綜合言之,內閣制有下列特性:
(1)    國家元首與行政首長分由兩人擔任。行政首長由間接方式產生。人民選舉國會議員,再由國會多數黨組閣產生行政首長。國家元首則多以君主繼承而來。

(2)    行政、立法合一(由國會多數黨所掌握),無總統制的三權分立制衡機制。

(3)    元首發佈命令時,需經行政首長或有關閣員副署,以明權責,其責任由副署者承擔。

(4)    行政首長的產生須經國會的同意,並對國會負責,得因國會不信任而去職。

(5)    國家元首主要象徵性代表國家,承擔儀式性任務,即虛位元首,統而不治。但當國家發生緊急危難,得宣佈行使緊急權力。

(6)    國會通常擁有「倒閣權」,內閣通常擁有「國會解散權」。

優點:
立法權與行政權結合,減低了內閣與國會間衝突的機會。內閣制下的議員通常黨紀較強及較完善的政黨組織。全球的民主國家大多實行內閣制。

缺點:
小黨(多黨)執政(多產於比例代表制的選舉國家)可能導致政府遭國會頻繁不信任投票,使政治動盪不斷。兩黨執政的國家若發生長期一黨執政,則易導致官僚主義橫行,資源浪費。

實施內閣制的政權:
英國,大多數歐洲國家、日本、加拿大、澳洲、紐西蘭、以色列、印度、泰國等。


(三) 雙首長制
雙首長制源於法國政府,二戰後因擔心戴高樂可能成為第二個拿破崙,於是提出半總統制,之後因出現三次「左右共治」,使得行政權之分化成為此體制的主要特色。

雙首長制有下列特性:
(1)    總統由人民直選產生,對人民負責,不對國會負責。可不經國會同意任命總理、解散國會、使用緊急權力、舉行公民複決等

(2)    行政首長由總統和總理共同擔任,但分掌實權。總統主導國家安全、國防外交等重大施政;總理則負責內政、文教、經濟、社會福利等日常行政。

(3)    總理之任命,雖不經國會同意,但總理對國會負責,得因國會不信任而去職。。

優點:
行政權在左右共治下由總統與總理相制衡。當國會多數黨與總統屬同黨派時,則與總統制類似。

缺點:
當總統與國會多數黨屬同黨派時,極可能因總統「有權無責」,總理「有責無權」下,形成超級總統制。在左右共治的情況下,總統與總理極易產生權力衝突而導致憲政危機。

實施雙首長制的政權:
法國、芬蘭、冰島、愛爾蘭、奧地利、德國等。




二、    我國的政府體制

(一) 1947年12月25日開始施行的中華民國憲法,從憲法第三十七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等,可得知政府體制屬於內閣制。

(二) 1994年8月1日總統李登輝公布第三次憲法增修條文,確立了總統由全體人民直選產生,並以「民選總統不應虛位」為由,限縮行政院院長對總統人事任命副署權之行使。

(三) 1997年7月21日總統李登輝公布第四次憲法增修條文,使得總統任命行政院院長無須經立法院同意。同時立法院雖賦與了倒閣權和降低覆議門檻,但總統亦獲得「被動解散國會權」與國會抗衡。從此開始,一般學者認為政府體制為「傾向總統制的雙首長制」。




三、    結論

解嚴後經歷七次的修憲過程中,可以看出我國憲法由原有的內閣制逐步轉向總統制。這是不難理解的,因為中國文化一向重視「德治」與「人治」的觀念,這種觀念支配著民眾對總統角色的期待。所以在制度的變遷過程中,總統角色雖不斷的被強化,亦不曾遭致民眾大力反對的聲浪。

由前述得之,我國政府體制目前屬於「傾向總統制的雙首長制」。但是雙首長制是法國總統在歷史關頭下與國會妥協的產物,雖然法國最終得以左右共治維持如此長久,但不得不歸功於法國總統願意尊重國會。法國卸任總統季斯卡在回憶錄中感慨的表示:「一般民眾多以為任命總理是總統完全自由的行為,這是多麼錯誤的想法啊!」,法國總統受國會生態制約的憲政精神是一覽無遺。

反觀台灣,在陳水扁總統任內,先後更換了五任行政院長,肆無忌憚的行使憲法賦予的權力,堅持組成「少數政府」。雖然憲法五十三條仍明白規定:「行政院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但在實際政治運作上,行政院長卻被視為是總統的幕僚長或執行長,對總統負責。造成總統「有權無責」,行政院院長「有責無權」的局面。

立法院雖被賦與倒閣的權力(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但總統亦被同時賦與解散國會的報復性利器,造成立法委員不敢輕易對總統任命之閣揆提出不信任案,而走上解散重選之路。僅能將力量置於抵制政府施政,造成「少數統治、多數反對」之異象,繼而形成近年政局之動盪。

由前述討論其實不難理解,當前主流的三種政府體制皆有其缺陷,完美的政府體制並不存在。即使是世界最先進的民主國家-美國所施行的總統制,在其它國家的實踐經驗多不成功,不是出現強權總統造成獨裁局面,威脅憲政民主成長;便是因國會摯肘造成跛腳總統,形成政府效能不彰。

古人說:「橘逾淮為枳」,同樣的政府體制移植到不同國家卻產生了不同的局面。這表示一項制度要實行成功,僅靠一部憲法是很難克竟其功的。必須考量政治及社會環境的建構因素,並提升制度運作參與者所表現出的民主素養與政治風範等條件,制度與法律才有發揮價值的機會。


參考文獻

1.    維基百科(Wikipedia)- 〝中華民國憲法〞條目。
2.    台灣年鑑>2005年>第二章 政治與政府>評總統制、內閣制、半總統制之優劣http://www7.www.gov.tw/EBOOKS/TWANNUAL/show_book.php?path=3_002_018
3.    〝從新舊制度論看我國雙首長制〞, 徐正戎、張峻豪, 政治科學論叢∕第二十二期∕民國93 年12 月∕頁139~180
4.    〝總統制、內閣制與半總統制〞, 沈瑞宗 http://140.114.40.209/faculty/trshen/law/president.htm
5.    〝「總統制」修憲研究初探〞, 陳建民, 國家政策論壇/第二卷/第二期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
http://www.npf.org.tw/monthly/00202/theme-00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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