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媒體自由
(一)起源
「觀點的自由市場」最早出自於約翰.彌爾頓在1644年發表的《論出版自由》。他認為必須允許各種思想、言論、價值觀在社會上自由流行,透過競爭與自我修正的過程,最終將在比較和鑒別中認識真理。此外,亦提倡出版自由、反對封建書刊檢查制度等,奠定了西方新聞自由發展的根基。
(二)媒體自由之憲法依據
新聞自由雖未在憲法中明文規定為其所保障之基本權利,但國內論者通說,認為憲法第十一條為新聞自由之憲法依據。憲法第十一條僅在規定言論或意見表達的各種方法或形式,新聞傳播屬於「出版」的形式之一,故而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之「出版」自由應包含有保障新聞媒體出版的「新聞自由」在內。(林紀東,1982:I.172-73;尤英夫,1987:4-7)
二、 積極的媒體自由
(一)第四權理論
依前述之解釋方式,新聞自由被認為是表意自由的一種形式,並非獨立於言論自由之外的基本權利,故憲法保障的新聞自由與一般人言論自由的憲法保障並無不同。
許多學者認為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並不完全相同,言論自由是一種基本人權;而新聞自由則是具有制度及工具色彩的人權。故學者經常引用美國大法官波特•史提瓦提出的「第四權理論」(the fourth estate theory)作為憲法應保障新聞自由的理論基礎。
在民主政治中,政府乃人民授權成立,施政以提供人民福祉為目的,人民有權要求政府履行義務。雖設有三權分立、地方自治等制度用以制衡、箝制國家機器。但僅依賴政府體制的設計,仍不足使人民得以有效監督和控制政府。然而人民平時的力量相當分散,要匯聚力量與掌控強大資源的政府對抗,實屬困難。故不得不透過具有提供資訊及形成公意功能的新聞媒體,藉由其影響力來達到有效監督政府。
但由於新聞媒體事業運作之複雜性,特別容易受到政府公權力的操控及壓力,而傷害到其獨立自主性。因此第四權理論認為應藉由憲法保障新聞媒體之自主性,使新聞媒體成為一種制度性的組織,以發揮監督政府之功能。換句話說,根據第四權理論,新聞自由的目的並不是為了形成一個意見或言論的自由市場;也非將媒體視為政府與人民之間的中立訊息溝通管道;更非為完成個人表達自我,而是將新聞自由視為成全民主政治的一種機制工具,目的在於監督政府,以增進公共利益。從這個理論基礎觀之,新聞自由與言論自由在本質上有相當大的不同。
(二)權力具體內涵
新聞自由與言論自由究竟在權利的具體內涵上是否有所差別?新聞自由究竟有沒有比言論自由給予公民更多的權利,一直是法學界爭論不休的議題。
大法官林子儀指出,倘若新聞自由的理論基礎為第四權理論,其具體內容即應視為了達成憲法所賦予的監督功能需要而定。他認為在此前提下,最低程度的新聞自由應包括以下三個類型:(林子儀,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1993)
(1)防禦性權利:指為維護新聞媒體作為社會一個重要的制度,新聞媒體得據以主張免除政府干預的一些權利,如免於證言的權利、不受搜索及扣押的權利、免於政府專門針對新聞媒體所為的一些管制措施的權利、拒絕洩漏資訊來源的特權等。
(2)表意性權利:指新聞媒體得自由傳達其所選擇的訊息或意見的權利,如免於政府禁止報導命令限制的權利、免於政府事前限制措施約束的權利、以及免於誹謗的追訴的權利等。
(3)外求性權利:指能夠提供新聞媒體事業或新聞記者一些特別的機會去取得資訊或資料,而能增進新聞媒體發揮其效能的一些權利,如接近取得政府資訊的權利、免於禁止侵入他人財產限制的權利。(關於免於禁止侵入他人財產限制的權利,林子儀認為不應同意新聞媒體可以侵入他人財產或住宅、或以偷盜搶奪等不法之手段作為獲取資訊的方法;而關於接近取得政府資訊的權利,林子儀氏認為應承認其為新聞媒體得主張之憲法上權利。)
三、 媒體自律
在第四權理論的基礎下,新聞媒體基於新聞自由得享有一些一般人基於言論自由所無法享有的保障。而這些被額外賦與媒體的特別保障,其目的在於促使人們對政府及公共事務的關心,進而引起公眾討論,彰顯監督政府及揭露政府濫權的功能與地位。
是故以第四權理論為基礎的新聞自由,屬於一種工具性的權利,並非保障新聞媒體自身的利益,畢竟工具不是目的的本體,全民福祉才是目的。是故媒體如果辜負了公益的功能,新聞自由就不該任其享受;更甚者媒體若成了社會公害,限制新聞自由反而有助於社會整體利益。
臺灣解嚴後政治威權體制退場,資本力量逐漸滲透並瓜分臺灣的媒體市場,為了追求收視、閱讀率的私心,打著「新聞自由」、「人民有知的權力」等冠冕堂皇口號,侵犯人民私領域。如:白曉燕綁架案、小S參加搖頭派對、璩美鳳春宮光碟、SNG車妨礙救災工作、眾多性侵害事件的媒體二度傷害等,媒體此種對社會竭澤而漁,然後再傾銷於社會的謀利行為,成就的是資本主義的個人利得,而非社會的福祉。
《天下雜誌》2002年國情調查,發現國人心目中媒體已與國會並列社會兩大亂源。2002年4月號再推出專輯《弱智媒體—大家一起來誤國?》,揭露的同樣是國人對新聞媒體墮落的不堪。
法國政治學家托克維爾說過一句話:「一個人要獲得新聞自由帶來的莫大好處,同時必須忍受這種自由可能帶來的傷害或者痛苦。只想獲得好處,不想忍受痛苦乃是一種病態的民族心理。」,第四權理論賦與的新聞自由,雖得以監督政府、防止政府濫權,以增進共公利益。但自由總得付出代價,當媒體自由不能建立在自律的前提之上時,第四權理論反而將造就一批穿著「新聞自由」外衣,卻凶殘噬血的恐龍媒體,並成為社會主要亂源。
故在討探媒體自由之後,我們更應該先學習如何自律。Web2.0的時代即將全面來臨,個人與社會透過網路之聯結將更為密切,人人皆同時兼具媒體製造者、傳播者、接收者的角色,個人私領域將面臨空前未有的隱私權挑戰。因為也許一個不小心,你我都極可能成為下一個情色光碟或被偷窺的主角。前陣子景美女中、黑澀會美眉、淡江大學等性愛照片受害者就是幾個活生生的例子。
參考文獻
1. 維基百科(Wikipedia) –新聞自由條目。
2. 〝新聞自由理論溯源、批判與再思〞,政大新聞系-林元輝教授
3. 〝新聞自由的意義及其理論基礎〞,林子儀,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1993年)
4. 〝披著新聞自由外衣的煽色腥怪物?〞,王幸男,自由電子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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