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5/10

《辛普森案的啟示》記疏

《辛普森案的啟示 - 美國的自由及其代價》


前年中憲課堂上,李勝峰老師指定的讀物。

讀完才感嘆自己對於民主、自由的認知,竟是如此的陌生。

作者林達在〈自序‧近距離看美國〉中言:「

1991年,我們從中國來到美國。1995年秋天開始,接連三年,

我們給還留在中國的朋友寫信,寫下了這三本對美國的法律、

政治制度以及一些歷史進程的介紹和感受。

這些書是在講故事--我們自己的、看到的,和讀來的,

也講述因我們的東方文化背景而產生的一些特殊體會。

之所以會有寫作的衝動,

是源於我們曾長期生活在一個文化和制度都截然不同的國家。

我們幾十年在中國生活的平常遭遇,從美國的角度去看,

往往是不可思議的,反之亦然。

這種表面感受的衝突給予我們很大刺激,也誘發出探求它背後根源的興趣。

另一個原因是,在我們離開中國前,

剛剛經歷了1980年代中國大陸對民主的重新啟蒙,

目睹了「民主自由」成為口號在呼喊、變作旗幟在高揚。

可是,從那個年代走過來的大多數中國人,

包括我們自己,對於作為生活常識的、具體操作的、

以人的常情發生並一路展開的「民主、自由」,卻非常陌生。

這樣的差異也在啟發和推動著我們,把它寫下來。」

記疏

P.20(保護弱勢)
中國人的虐待概念,帶有很強的主觀性和主動性。但是在美國,
這只是一個法律概念,它是不考慮動機,只察看行為和後果的。
它自有它的法律邏輯…..
美國的法律在這一類的問題上,關的焦點幾乎在孩子一邊。
它有它的道理:孩子還不能保護自己,法律當然要站在孩子這一邊。

P.22(保護弱勢)
雇員不必提供充分證據,而是雇主必須拿出充分證據證明自己沒有歧視雇員,
只要雇主拿不出這樣的證據,那麼,法庭就可以認定你是有歧視行為的。

P.25
當中國人常常以好、不好、壞這樣的字眼去作道德評判的事情,
在這裡往往是透過立法盡量把它歸入法律的範疇,並且使之深入人心。
他們經常只是簡單地說:這是合法的以及這是非法的。

P.26 (貫穿全文)
美國人認為,假如一個人最基本的權利能夠得到保障,他就是自由的。

在美國教育下出來的老百姓,對於公民權利是非常敏感的。
一方面,他們接受非常嚴格的合法與非法概念,
另一方面,他們最關心自己在這個國家擁有哪一些法律所保障的權利,
並且在現實生活中切切實實地享有這些權利。
因為對於他們來說,這就是自由的保證。


P.28
這個國家的建立很特別,.............它的建國者甚至還沒有把美國的江山打下來。
目標並不是獨立,而只是爭取殖民地人民的自由。

P.29
他們要的並不是拉下老皇帝,我當新皇帝。
他們自認是在追求一種屬於人類的理想,
他們在獨立宣言中說,他們要求是在這塊土地上生長平等、自由和幸福。
為了保障這些權力,人類才在他們中間建立政府。
政府的正當權力,是要經過被治理者的同意才產生的。
仗一打完就一哄而散,統統回家該幹什麼就幹什麼去了!
(虫曰:中國人應該是很難理解的)

P.31
美國的建國者確是一批正熱愛自由的理想主義者,
他們的作為,尤其是他們在得到這個國家之後的作為,
為美國成為一個自由國家奠定了基礎。


(立憲的目的)
他們認為,國家機器自有它自己的運轉機制。
只要建立起來,它就會成千上百年地運轉下去。
萬一走上歧途,小小百姓根本很難與之匹敵。

如果沒有一種制度上的保證,那個原本期望是為人民效力的聯邦政府,
輕而易舉地就可以做到金蟬脫瞉,變成一個臨駕於人民之上的怪物。


如果能限制聯邦政府的權力,
如果能在聯邦政府的巨大威脅之下立法保護每一個具體的美國人的個人自由,
那麼抽象的人民自由就已經實現了。
(虫曰:西方的幽暗意識)

P.33
自由只不過是一個選擇,
是一個民族在明白了自由的全部含義,清醒地知道必須付出多少代價,
測試過自己的承受能力之後,作出的一個選擇。


權利法案 第一條:國會不得制定有關下列事項的法律:
確立一種宗教或禁止信教自由:
剝奪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
或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及向政府要求申冤的權利。

「不得立法」條款,是美國憲法和憲法修正案的靈魂。

P.38(言論自由)
美國人心中的言論自由,與真理不真理根本不沾邊。
美國的權利法案第一修正案的關鍵就是:言論自由與真理完全無關。


P.39
說白了,它的意思就是不管你說什麼,寫什麼,只要不真幹,都無人干涉。
真幹的話,必須受法律約束,合法的行,非法的不行。

P.43
「清楚與現實的危險」測定原則。在此原則之下,如果政府無法證明某一言論是造成了清楚與現實的危險,它就不能對該言論的發表者進行懲罰。
它規定,只有當一個言論所宣傳的暴力,
有可能直接煽起“迫在眉睫”的非法行動時,政府才有權干預。

P.45(內容中性)
美國的言論自由與言論的內容無關,
與言論的正確與否無關,與真理還是謬誤無關。


P.53
我認為應該從教育中學習,不應該抑止任何聲音。
從最反面的人那裡我也學到過東西。
我可以不贊成某一觀點,但是這並不意味著這一觀點就不應該發表,
或者說,我就不應該去聽。我相信正確的觀點最後會被大家所接受。

P.54
必須聽那些聽不下去的話,這正是我們必須為自由支付的代價。

如果你因為害怕一個不自由的時代,因此就不給他們言論自由的話,
那麼,這個不自由的時代已經開始了。是你自己給它開了頭。

P.56
在大多數情況下,言論自由總是在事實上僅僅成為爭取勝利的工具和手段,
一旦獲勝,就常常被有意無意或是無可奈何地棄之如敞履。

P.57
關鍵就在於它的內容中性原則,
就是要把“真理”二字堅決地擯棄在言論自由的大門之外。
只要讓“真理”二字一不小心從門縫裡溜進來,言論自由就完了....

呼籲和宣揚言論自由的人們是很容易上真理的當的。

言論自由只有一個目的,保證每個人能夠說出他自己的聲音,
保證這個世界永遠有不同的聲音。
而絕不是希望到了某一天,人們只發出一種聲音,哪怕公認這是真理的聲音。


P.62(言論自由受市場機制的制約)
對於各種言論不禁止,並不是說明沒有人反對。
雖然,一般情況下對於這一類的語論連批評都很少。
主要原因是因為沒有人關心,這裡的書籍雜誌以及各種出版物多如牛毛。

P.72
在美國,中央和地方對著幹的情況是從來就有的,
所有人也認為這是正常現象,他們之間也一直就習慣處於不斷互相協調的狀況。

P.86 新聞免預檢制度
對於美國人來講,憲法第一條修正案對新聞制度最根本的一點,
就是預先不能限制。最終的安全是在新聞自由之中。


P.94
發生的任何一件侵犯公民權利的事件,
他們的態度就是,它如果可能發生在一個美國公民身上,
那麼,它也就可能發生在我們自己身上。


P.98
將會對新聞自由形成最大威脅的,就是國家利益。
在某種意義上,新聞自由和國家利益是互為代價的。
新聞監督是整個遊戲規則在操作過程中最強有力的約束力量。

美國政府還怎麼保住國家秘密呢?
除了他們自己看牢點,別讓新聞界給弄了去,是至少為止我所看到的唯一方法。
(虫曰:只要被知道的機密,便不算機密)

P.100
名人也受新聞的監督。

P.101
他們沒有責任要對發表的東西都作精確的核實,
他們有憲法第一修正案保護的新聞自由,有權決定是否發表。

P102
在自由辯論中,發生失誤是不可避免的,
必須保護新聞界“有喘氣的空間”使他們有可能生存下去。

P.104 報紙的生存條件應取決於市場機制
(虫曰:而不是政府公權力的干預)

P.110 如果沒有內容中立性,會給美國帶來什麼樣的麻煩?

如果沒有這樣一條原則,那麼,像美國這樣一個多種族,多宗教、多元性的社會,它將依靠什麼標準去作判斷?
P.124 燒國旗是一種自由表達的方式?

P.126 組織民兵是美國人民的合法權利。

P.127 (美國賦與國民擁有槍枝、組織民兵的崇高立意)
美國的建國者對於政府有可能發生異化而設立的一種防備
(虫曰:政府的異化指政府原為人民而存在,卻變成奴役人民的巨獸)

P.137
它並不是說是憲法給了人民擁有武器的權利,
而是說,人民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可侵犯。.....
也就是說,美國的建國者們認為,這種權利,
不是任何人給予人民的一種恩賜,而是一種天賦人權。


P.141(把警察擋在外面
美國是一個非常強調保護個人隱私、私人財產和私人領地的國家。
第四修正案“人人具有保障人身、住所、文件及財物的安全,
不受無理的搜查和扣押的權利;此項權利不得侵犯;
除非有合理的理由,加上宣誓和誓願保證,
並具體指明必須搜索的地點,必須拘捕的人,或必須扣押的物品,
否則一概不得頒發搜捕狀。
(虫曰:美國國民被賦與擁有槍枝的權力,是為了抵抗不當公權力的侵擾)

(法庭上的人權保障)
P.154 (排斥原則)
這個原則認定,任何非法搜查的證據都不能用於審理過程,
任何在這個基礎上的定罪都必須銷。


P.169
無罪假定:檢方和辯方是完全平等對抗的兩個團隊。
在他被宣判有罪之前,都必須假設他是無罪的。
檢方的責任是陳列證據,證明控告可以站得住腳,以期找出真正的罪犯。
而作為辯方,是竭力對檢方的證據提出疑點,甚至推翻檢方的證據,
以期維護有可能被冤柱的被告的清白。

P.172
法庭四大要素:檢方、辯方、法官、陪審團

P.176
被告也都會充分運用自己的權利,精心打扮一番,
以最正人君子、最體面的形象出現在陪審團前面,以爭取形象分。
這樣,在美國的法庭上,
檢方和辯方的最後一點有可能形成不平等的感覺也消除了。
(虫曰:非常細膩的
人權維護方式)

P.179 (這僅僅意味著公正對待一個普通人)
美國的司法制度在尋找罪犯的過程中,
首先必須保護一個普通美國人處於這種不利地位的時候所擁有的自由和基本權利。

P.184
在美國的法庭上看,最狼狽的其實不是被告而是證人。

P.194
檢察官最重要的,是提供超越合理懷疑的證據。
同時,辯方律師卻根本不必去證明什麼,
辯方律師所必須作的事情,就是對證據提出懷疑,
並且使陪審團對證據的可信度也發生懷疑,那麼,就勝利有望了。


P.198
刑事法律有一個極其重要的原則,被告只要提出懷疑即可,不必作出證明,
這叫做“沒有證明的負擔”;
而相反,檢方則必須提供證明以“超越合理懷疑”,
這叫做“具有證明的負擔”,或者說“證明的負擔在檢方”。

P.206
不得被強迫在何刑事案件中自證其罪。

P.208
被告人應有權......要求以強制手段促使對被告有利的證人出庭作證。

p.210 (保護證人)
不但要在審判之前確保證人的安全,甚至還要保護證人事過之後的安全。

P.217
在雙方的證據出現矛盾的時候,必須傾向於相信證明被告罪名不成立的證據。

P.222 (藉由形式正義(公正審判)-> 追求實質正義)
不論他覺得辛普森是有罪還是沒罪,
都回答說,是的,我認為他受到了公正的審判。


P.226
法庭上“罪名不成立“的解讀,是”證據不足,不能定罪“,
而不是”此人清白無辜“。
因此,它首先尋求的是”公正的審判“


P.229
最重要原則,法律是針對整體人民的,寧可錯放一千,也不可錯殺一個。

它的一個基本原則,就是不以社會安全為藉口,
非法剝奪一個公民的自由和權利。犧生任何一個“個人”的自由權利...


P.234(兩次困境)
人民不得為同一罪行而兩次被置於危及生命或肢體之處境
(虫曰:防止公權力擾民)

P.235(為自由支付的代價)
被錯放的一千,付出精神上和安全上,金錢上的巨大代價,有時甚至是生命。
明確了代價之後,仍然選擇尊重公民的權利和自由為最高目標,這是需要勇氣的。而且,有時候,甚玉可以說,必須是有能力支付代價才能得到的。


P.253
他說,只有美國,會讓我站在這裡,說出我想說的話來,
雖然,你們也許並不喜歡我。
(虫曰:對美國言論自由的讚美)

1 com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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